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蔡县晨光花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玉川,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晨光花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花木公司)因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晨光花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飞,被上诉人上蔡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肖玉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于发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