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聊城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持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案公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申请人山东聊城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持新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新乡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票号:GB/01,x,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新乡市华丰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山东聊城鑫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不慎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