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芹)。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相昌,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赵相昌,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张俊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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