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大进(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直接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以虽构成受贿罪,但受贿金额应认定为四万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冀青、姜彩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0)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向阳
审判员李孟霞
代审判员孔海建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