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案由:补偿费纠纷
原告李某某就与被告贺某某补偿费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卫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查明:原告李某某系临武县X乡X村委会的居民,在该村委会有其父李某头遗留的老宅一栋。被告贺某某前妻李某秀系原告李某某之妹。原告李某某参加工作后该老宅由被告贺某某及前妻李某秀居住。1985年前后,被告贺某某擅自将部分老宅拆除建了一栋X层的房屋。2010年3月S324线二级公路建设工程将该老宅及地上附着物征购,原告李某某找到被告贺某某协商未果,故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位于临武县X乡X村委会李某头遗留的老宅一栋,因修建S324线二级公路所征收的土地及房屋补偿费x元,其中李某某分得x元,其余部分归被告贺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0元李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卫国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