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潭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湘潭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章某某与被执行人湘潭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本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2)潭中执监字第X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2010)潭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剑英
审判员肖克光
审判员蔡日总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某、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