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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某某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商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康某,总经理。

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商贸中心、被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公司在201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被上诉人某某分公司在一审法院作出民事管辖裁定后,即2011年11月29日被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分局注销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某上诉人某某分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本院将不在二审法律文书中将其列为当事人。另,某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妮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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