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无职业。身份证号码x。
被告乾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乾安县X镇。
法定代表人栾某某,局长。
第三人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略),无职业。身份证号码x。
原告葛某某不服被告乾安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门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
审判长田博秋
审判员吕建文
审判员陈平
二○○九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