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X乡X村委下窑村X村民小组,地址:桂林市叠彩区X乡X村委下窑村。
负责人:汤某某,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X乡X村委下窑村X村民小组在桂林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乌石分社的存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4700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钟兴民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