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土地补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叠民执字第166-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X乡X村委下窑村X村民小组,地址:桂林市叠彩区X乡X村委下窑村。

负责人:汤某某,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桂林市叠彩区X乡X村委下窑村X村民小组在桂林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乌石分社的存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4700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钟兴民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周云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