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世航运公司(x,Inc.)。
法定代表人艾伦.巴尔(x),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永生,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海世航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9)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海世航运公司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世航运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世航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永庆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董敏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