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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王某诉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

原告王某。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房地产登记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房地产登记处干部。

原告侯某、王某诉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原告侯某、王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沈丽平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钱文新

书记员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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