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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诉谢某华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

被告谢某。

原告章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盛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7月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生育一子谢某2,2008年1月生育一女章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分居两地,聚少离多,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有时会酗酒,甚至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谢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对家庭和孩子尽到了应有的义务,且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7月登记结婚,1998年12月生育一子谢某2,2008年1月生育一女章某2。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章某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0年10月15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0年10月18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丽娟

书记员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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