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
负责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该公司七处工作人员。
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亚达大厦X层。
负责人王某某。
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林,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的委托代理人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9月18日,被告承包河南华东职业培训学校教学楼X#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内外装修劳务工程转包给原告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自带机械设备组织人员进驻工地施工,至2008年农历年底,原告所承建工程量及工资经与被告核算,被告出具一份结算单显示工程总款额为x元。2009年3月,被告委托原告去河南华东职业培训学校催讨上述欠款。但截至目前,被告未偿还分文款项。原告为催讨工人工资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x元共计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书一份;2、《华东学校现有工程量及民工工资明细单》一份。
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事实属实,欠工程款亦属实。
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未提交证据。
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示证据1、2,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于2008年9月18日承包了河南华东职业培训学校教学楼X#建设工程,后被告将该工程内外装修劳务工程转包给原告张某某,并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双方约定:华东技校4#教学楼的内外装修全部承包给乙方,……六、全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28天内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便自带机械设备组织人员进驻工地施工,至2008年农历年底,原告同被告经核算后,被告出具一份总款额为x元的结算单。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书》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在原告按《劳务合同书》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经双方核算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没有营业执照,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应承但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七处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x元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未预付,待案件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乐
审判员张炜青
人民陪审员李某珍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