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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龙法民初字第1131号

原告:李某,男,74岁。

被告:肖某某,男,38岁(缺席)。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4日,被告肖某某因事向原告借款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诿,至今分文未给,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2007年6月14日,被告肖某某因事向原告李某借款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李某现金陆仟元整6000元,借款人肖某某,2007年6月14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由此说明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诉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60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沦

审判员任志昌

审判员赖建伟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屈晓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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