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街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街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x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