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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街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街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x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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