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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纪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莉,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许治然,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纪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纪某某支付医疗费、财产损失等费用。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09)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3日公开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莉、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治然、被上诉人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导致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09)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韩咏梅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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