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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居家宜家具装潢材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居家宜家具装潢材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斌、牛某某,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居家宜家具装潢材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家宜公司)因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居家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斌、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9月26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居家宜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合同内容为:“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发包方(甲方):安阳居家宜家具装潢材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王某某……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安阳居家宜家具装潢材料购物广场主楼内公共通道及中天井吊顶工程。1.2工程地点:文明大道东段平原家具大世界对面。1.3承包范围及单价:主楼各路及中天井纸面石膏板吊顶及乳胶化涂料、各灯光器材的连接线、安装固定(灯具、电线甲方提供)。各路二级吊顶单价66元/m2,每平方米陆拾陆元。中天井为五级吊顶,单价为壹佰元/平方米(100元/m2)。脚手架费为5000元。……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自2006年9月26日开工,于2006年10月15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工程。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工程款=实际施工面积×单价……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6.2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修期两年,两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组织施工,被告居家宜公司先后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x元。2008年1月29日,经原告与被告公司代表郭春生核对工程量,其中:负一楼施工面积844.12平方米,一楼施工面积1249.59平方米,二楼施工面积l107.12平方米,三楼施工面积1126.66平方米,中天井施工面积379.97平方米。被告居家宜公司代表郭春生在工程量表上签字。

庭审中,原告王某某主张工程面积应展开计算,提供《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中册,该书第725页中显示“……9.天棚面装饰工程量按以下规定计算:(1)各种……(2)天棚装饰面积,按主墙间实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天棚中的折线、迭落等圆弧形、拱形、高低灯槽及其他艺术形式天棚面层均按展开面积计算”。被告居家宜公司主张工程面积不应展开计算,提供《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该规则第三章天棚工程部分中规定:跌级:指形状比较简单,不带灯槽、一个空间内有一个“凸”或“凹”形状的天棚。工程量计算规则:天棚装饰面积按主墙间实钉(胶)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天棚面层中的折线、跌落、拱形等展开增加的面积不另行计算。

另,庭审中被告居家宜公司主张原、被告曾口头约定负一楼的工程量价格按55元/平方米计算,原告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书中对工程承包范围、单价、承包方式、工期、工程价款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明确,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所欠工程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主张负一楼应按双方口头约定的55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脚手架是被告提供,由被告支付的脚手架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对被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居家宜公司主张按《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工程面积不应展开计算,但该规则并不适用于本工程,且被告居家宜公司代表郭春生已与原告核对工程量,并在工程量表上签字予以认可,对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和口头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负一楼工程款x.6元(844.l2平方米×55元/平方米)、一楼工程款x.94元(1249.59平方米×66元/平方米)、二楼工程款x.92元(1107.12平方米×66元/平方米)、三楼工程款x.56元(1126.66平方米×66元/平方米)、中天井工程款x元(379.97平方米×l00元/平方米)、脚手架费5000元,共计工程款x.02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尚欠原告工程款x.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安阳居家宜家具装潢材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工程款x.02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04元,安阳居家宜家具装潢材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362元。

宣判后,居家宜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涉案工程按照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没有合同依据,违反市场交易行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已按照与上诉人居家宜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上诉人居家宜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被上诉人王某某工程款。本案中,上诉人居家宜公司对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已经予以认可并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原审法院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居家宜公司将剩余工程款x.02元给付被上诉人王某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居家宜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能够成立,且被上诉人王某某对居家宜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不予认可,对居家宜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居家宜公司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涉案工程按照展开面积计算工程量没有合同依据,违反市场交易行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被上诉人王某某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上诉人安阳居家宜家具装潢材料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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