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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系伊川驾校职工,捕前住(略)。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以一审法院量刑重,希望二审法院能改判其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0)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小生

代审判员王万臣

代审判员吕智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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