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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程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书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建祥、被告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月24日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时常发生摩擦。被告不断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著某某辩称,她在家什么活都不干,打过她是因为她不做家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著某某于200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处理不当,发生打闹,形成矛盾,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结婚证和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事务处理不当,发生打闹,形成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平时生活疏于沟通交流,不能互谅互让。双方虽有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给双方一次机会,沟通交流,修复夫妻关系,故不准许原被告此次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著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某、被告著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书伟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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