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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及原审第三人栾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己。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六上诉人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元锋,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栾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栾川乡X村。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校校长。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及原审第三人栾川县中等职业学校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昝高明,被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元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栾川县中等职业学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书勤生前系栾川县中等职业学校退休教师,2006年原告李某与张书勤再婚,六被告系张书勤的子女,并均已成年。2008年10月张书勤因病去世,由六被告将张书勤埋葬,按照规定应发放20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抚恤金,共计x元,丧葬费1500元,补发工资3726元。现原、被告双方为抚恤金等发放发生争执,原告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抚恤金是用于抚慰、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抚慰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本案中原告系死者合法妻子,应是发放对象,六位被告虽然不是发放对象,但是在其父亲病重期间尽到了一定的义务,被告张某己身体有病,应适当酌情予以照顾。原审法院对抚恤金发放酌定数额如下:张书勤一次性抚恤金20个月共计x元,发放给原告x元,发放给被告张某己5524元,补发的津贴工资3726元,则按遗产予以继承,即原告为2141元,六被告为1585元,丧葬费1500元发放给被告。原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X号令)之规定,判决:第三人栾川县中等职业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发放给原告李某抚恤金及继承工资共计x元,发放给六被告继承工资及丧葬费共计3085元,发放给被告张某己抚恤金5524元。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0元。如果第三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为被上诉人在父亲生前并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并且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了父亲生前的遗嘱,遗嘱中真实、明确写明了对这抚恤金的分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16、2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是不应当分配到这20个月的抚恤金的。原判决不能只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父亲的是合法夫妻,就认定被上诉人就应当分配上诉人父亲留下的抚恤金。二、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在上诉人父亲病故时,上诉人向父亲原单位借的现金用于父亲生前的治疗及丧葬费用共计x元,这笔款项在一审中并没有认定阐明,上诉人认为,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父亲生前的治疗及丧葬费用应先从父亲留下的抚恤金和遗产中扣除,剩余的财产和补发的工资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这样才是一个公平的判决。可是原判决遗漏了该事实,在判决中只对上诉人父亲留下的抚恤金和遗产进行了分配,而忽略了对上诉人父亲遗留的债务承担问题。

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果公正,应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毫无道理,纯粹是为了拖延时间,意图侵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其无理上诉请求。第一,六上诉人未履行赡养义务,上诉所称事实纯属虚构。第二,上诉人要求分割抚恤金和抚恤金清偿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应按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对抚恤金的分配,原审法院以李某系六上诉人父亲的合法妻子,应是发放对象,六上诉人虽然不是发放对象,但是在其父亲病重期间尽到了一定的义务,张某己身体有病,应适当酌情予以照顾的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审判员王庆喜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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