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王某乙诉林州市五龙镇文峪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村村主任。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峪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被告文峪村委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共同诉称,1997年至2001年本村村委会在五龙信用社分社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后转贷给原村支书陈某保名下。2002年4月30日,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在村委会任职后,经村委会及信用社协调将原支书陈某保名下的贷款分别转贷在二原告名下,其中王某甲x元、王某乙x元,并于当日将上述两笔借款以转贷形式归还林州市X镇信用社。2003年信用社将我俩起诉,经法院审理,由我二人归还信用社借款本息,后经检察院提起抗诉无效。我二人认为,我二人是以转贷形成的个人借款,实质上是用于归还村委会以前的借款(前任支书陈某保名下的借款)。因此,特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王某甲x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王某乙x元及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的这笔贷款,原来就在村委会,后该笔贷款转入前任老支书陈某保名下,陈某保不任支书以后,村委会又不让贷款,所以这笔贷款又转入二原告名下,但这笔贷款确实是用于了村委会,村委会账目有明确记载。现二原告起诉我村委会要求偿还此款,村委会认可,但村委会没钱。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9日,时任林州市X镇X村党支部书记的陈某保以转贷形式将村委会借款x元转入个人名下,借款期限一年,至2002年4月30日,本金及利息共x元,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任文峪村支书主任后,于2002年4月30日,经被告文峪村委会与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社石阵信用分社协商,同意将前任支书陈某保名下的贷款转入到新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乙名下x元,转入到新任村委会主任王某甲名下x元,并分别签订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该借款实际是以贷还贷,转贷手续均在被告文峪村委会账目中显示。

另查明,2003年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分别对本案二原告提起诉讼,本院2003年10月16日分别作出(2003)林民二初字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二原告偿还信用社借款本息并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执行过程中,二原告提出申诉。2007年10月8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上述两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08年6月6日分别作出(2008)林民再初字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03)林民二初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再审判决在本院认为中述明,借款实际由该村村民委员会使用,但原审被告是以自己名义与原审签订合同,不属民事代理行为,本案合同关系与村民委员会实际使用借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可向本村村民委员会另案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石阵信用分社证明,文峪村委会账目,(2008)林民再初字第X号、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某,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二原告向五龙信用社的借款,实际是以贷还贷,该款实际是用于被告文峪村委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文峪村委会对此借款认可。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文峪村委会偿还在王某甲名下的贷款x元及利息、王某乙名下的贷款x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文峪村委会辩称二原告以个人名义为村委会转贷款是事实,但村委会没钱偿还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甲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5月1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乙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5月1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被告林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蔡咣桥

审判员王某林

审判员邓峰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贵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