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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一九八0年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一九七八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9月8日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一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事后我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推托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一万元。

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9月8日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一万元,事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09年分两次偿还2000元,下欠80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一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偿还2000元,被告还实际下欠8000元未付。对此纠纷的引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周某借款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夏康红

审判员郭伟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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