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已自行和解并兑现,为此,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黄某其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邝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