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现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告在棋梓镇二站台处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兼修理店。被告一台湘x号罐车,被告于2006年、2007年在我店购买汽车配件时共欠款9744元,并写下欠条。被告于2009年元月23日还款1000元,仍欠874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44元和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肖某超辩称:原告所诉是实,我愿偿还拖欠的余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棋梓镇二站台处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兼修理店。被告一台湘x号罐车,被告于2006年、2007年在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时共欠款9744元,并写下欠条。被告于2009年元月23日还款1000元,仍欠8744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肖某某订于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8744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成经纶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