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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宁某乙、王某丙、宁某丁、张某戊、王某己、王某庚、陈某某、张某辛、胡某某、张某壬等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甲。

委托代理人:林恒梅,郭治国,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壬。

上诉人宁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宁某乙、王某丙、宁某丁、张某戊、王某己、王某庚、陈某某、张某辛、胡某某、张某壬等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8)汝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8)汝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于磊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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