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李欣荣,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晓鸿,湖南莫彬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耒阳市慈晖中学,所在地耒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运生,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慈晖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衡中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耒阳市慈晖中学在邮政银行耒阳支行x帐号以李欣荣名义存款101万元。异议人李欣荣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李欣荣以被执行人耒阳市慈晖中学与申请执行人张某乙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李欣荣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李欣荣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