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生。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48年11月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芦某某,男,汉族,1965年2月生。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陈某某及原审被告芦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泮文、被上诉人杨某某、陈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堂、原审被告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蒋泮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