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罗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方,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罗某在担任泌阳县民政局财务股长兼主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模仿前任局长王宝祥、现任局长乔成林的签批及现金出纳杨某民签字后,将泌阳县民政局在泌阳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管理的“暂存款”,完善相关手续后分七次取出91.3148万元,除1.97万元用于公务支出外,余款89.3448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伙同张海刚开发房地产生意。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家人已分别在纪检部门退缴赃款70万元、检察机关退缴15万元、审理期间退缴4万元,共计退缴赃款8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XX、杨XX、王XX、禹XX、乔XX陈XX等人的证言,2011年5月16日泌阳县国库支付中心情况说明:国库支付中心暂存款性质,及暂存款支取的程序。泌阳县纪检会关于:泌阳县民政局2005—2011年2月份银行存款明细账与泌阳县财政局支付中心收支款明细账相对情况说明、泌阳县纪检会关;关于泌阳县民政局财务股长罗某涉嫌贪污公款91.3148万元相关财务资料信息;关于罗某贪污公款相关财物账册及书证,泌阳县民政局证明:罗某履历证明及担任财务股长证明,泌阳县X组织部文件(1997)X号:任命罗某任民政局计划财务股股长,被告人退缴赃款的票据,被告人到案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采取秘密手段,模仿领导签批和出纳签字支取公款89.3448万元归自己所有,用来和他人共同开发房地产生意,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判处。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非法所得赃款89.3448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