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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某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卢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审批,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8日夜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李某乙等人酒后到新蔡某余店乡X村委岳某某的门市部买水,与岳某某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厮打中李某甲将岳某某的左耳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当日夜晚21时许,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等人酒后到其门市部买水,与其发生纠纷,李某甲将其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并致部分财产损失。请求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x元。当庭提供有2009年5月31日至2009年6月16日医疗票据6张,鉴定费票据一张,总计款675元。其中有中国人民解放军159医院门诊票据一张,金额200元;新蔡某人民医院门诊票据四张,计款139元;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门诊票据一张,计款136元,新蔡某公安局法医鉴定费一张,计款2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辩解,岳某某的伤不是其打的,自己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8日夜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丙、李某乙等人酒后到新蔡某余店乡X村委岳某某的门市部买水,与岳某某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厮打中李某甲将岳某某的左耳部打伤。经新蔡某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岳某某的左耳鼓膜穿孔符合外伤性鼓膜穿孔的病理特征,构成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伤后先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159医院、新蔡某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等医疗单位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47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9年5月28日夜晚9点多钟,其和李某乙、李某丙酒后送其姑夫肖某某回家,走到庄南头路边郭某某的门市部,因为已经关门了,就拍门买水喝。郭某某打开南门,门还没有完全开开,郭某某伸出头看看,我们就拉门就去了,自己是第一个进屋的。郭某某开门后责怪敲门太响了,还说像买水的样子吗。其把钱包拿出来搁在玻璃柜台上,他的玻璃柜台以前有裂纹,其拍了一下,把玻璃拍烂了,后来就吵起来了,又打起来,记得郭某某用手掐其脖子,其被摁到地上,郭某某的妻子也过来打,李某丙、李某乙把其拉起来,看见郭某某的妻子在地上坐着,后来其被拉出来了。郭某某拿个铁锨把李某丙头砍伤了。后来其大伯和大娘都来了,和郭某某的妻子对骂,郭某某的妻子仍在地上坐着。以前郭某某的妻子戴眼睛,但那天印象中她没有戴眼睛。

自己喝酒喝晕了,详细情况记不清了,记不清谁先动手的,只记得其脖子被郭某某卡的疼,其被摁倒地上,胸口被郭某某老婆抓破几道血口子。

当天自己进屋时光着上身,李某丙和李某乙穿着上衣。

记不清是否打郭某某的妻子了,她就坐地上了。

自己钱包内有1300元现金、身份证,还有自己的红上衣都在郭某某店内。

2、被害人岳某某陈述:2009年5月28日21时许,当时其在门市部已经睡了,丈夫郭某某在屋内点钱,听到有人敲门,因是铁门,敲的比较响,自己穿上衣服起来把门锁打开,外面的人把门拉开进来三个人,他们一进屋,其中一个就照其面部打一拳,把其戴的眼睛打掉了,接着不知道是谁,又照其左耳附近打一巴掌,把其打晕倒地上。不知过多长时间,其用手机给110打电话,正和接警人员说话,有人夺其手机,当时其在地上一直没有起来,感觉有人照其头上打。后来就昏迷了。

自己打110时,是一个光着上身的人抢其电话,丈夫说李某甲当时没有穿上衣。自己开门时,打其面部和左耳部的,感觉应当是一个人,因为当时打的动作很连贯,开门时就是光着上身的人先进的门,就他离的最近,开始打自己的应该就是他,也就是李某甲。

其去开门时,丈夫就在后面跟着。

3、证人证言

(1)郭某某证言:2009年5月28日夜晚9点多钟,其在屋内点钱,妻子岳某某已经睡了。这时听见有人踢门,妻子起来拉亮灯,刚把门开开,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就闯进门市部,李某甲上去就对岳某某的左太阳穴打一拳,把岳某某打倒在地,后去抢钱,具体抢走多少钱,自己不知道。

自己以前和李某甲见面熟,知道他在这庄住,其和李某乙比较熟,当时有人喊“文举”,知道打妻子的人叫李某甲。

(2)岳某某证言:证明其接到姐夫郭某某的电话说:有三个人到超市抢劫。后开车到其门市部,有一个年轻人已经逃跑,有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用手捂着头在流血,后其让受伤的人上到车上,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

(3)李某丙证言:当晚其和李某乙、李某甲酒后走到郭某某门市部时,因为想买水,敲门太响了,郭某某把南门打开后就说:弄啥子,弄啥子。其说:买水,李某甲就把钱包对柜台摔一下子,把柜台的玻璃弄破了,摔时李某甲说:我没钱吗。之后就吵起来,郭某某的妻子拿着刀,郭某某就把文举按倒在地上,让他妻子打110说:有人到他家打架。李某乙把门弄开后三人就跑出来,后在南门外给郭某某两口子吵,郭的妻子在门市部的地上躺着。后来被郭用铁锨把自己的头砍一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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