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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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98号曹某某与澧县房地产管理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澧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一飞,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某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曹某某所居住位于澧县X镇X街的住房系国有直管公房,其产权属国家所有。因年久失修,于2009年3月19日被澧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并下达了危险房屋通知书,要求澧且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澧县房管局)迅速组织拆除。澧县房管局并将该危房改造计划书报告了澧县人民政府,澧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示拆除曹某某现居住的该区域的所有危房,建设廉租房,并对原租户实行“拆一还一”的改造政策。澧县房管局为落实澧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先后多次派员做该区域承租户的工作,而曹某某以自己是“刮风户”为由,要求澧县房管局落实政策,否则,不予搬迁。澧县房管局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曹某某排除妨害,迁出房屋。

原审法院认为,曹某某现所居住的房屋是澧县房管局代国家管理的直管公房,对该房屋享有管理、经营的权利。现该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如不及时拆除,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潜在危险,同时也会给该区域住房户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应当排除妨害,曹某某应配合澧县房管局迁出所居住的房屋,以利澧县房管局实施旧住宅区的改造规则,故本院对澧县房管局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曹某某认为自己是“刮风户”,并长期居住,且没有给澧县房管局交纳房租,县人民政府和房管局应当给其落实政策的主张,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司法调整范畴,曹某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对曹某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遂判决,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停止侵害,迁出现所占有的位于澧县X镇X街X号澧县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直管公房。

宣判后,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1、我家父辈房屋在县X街道,是门面房,占地面积大,大跃进刮起“一平二调”共产风,我家私宅被拆,改建宿舍,1962年一家人被安排住进现在的公房内,至今50余年,既未要我家腾出公房,也未要求交房租,可见,我家不是承租户;2、目前,我居住的公房没有房产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是因当时我国没实行权属登记制度,澧县房管局所出示的澧房直字第x号澧县直管公房管业权证颁发于1992年,且该证所示范围笼统,我家所住公房是否属于该证所辖还有待质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澧县房管局针对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举证期内,曹某某、澧县房管局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曹某某现所居住的房屋是澧县房管局代国家管理的直管公房,因为澧县房管局向法庭出示了该直管公房相关证书,而曹某某只是强调自己父辈的房屋在“一平二调”大跃进时期被政府拆除,自己居住该房屋内近50年没有交纳房租,不是一般承租户,但这些事实,不能证明其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澧县房管局发现其管理的这些房屋出现危险,要进行危房改造,建设安居房屋,是惠及大多数群众的好事,并对老租户实行“拆一还一”置换,曹某某不腾出房屋理由不充分。曹某某提出要求落实父辈房屋被拆的政策的主张,因该问题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曹某某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此,上诉人曹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曹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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