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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购买文物为名,骗取新蔡县X镇X村委刘某村民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x元。现已追退赃款8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领条、扣押物品清单清单、鉴定结论;证人刘XX、黄XX、谢XX、周XX、刘XX、凡XX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部分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胡鹏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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