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得文,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2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黑某某,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得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得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得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国军(身份住址不详)等人手中收购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西平分公司焦庄乡X村北联通基站被盗蓄电池24块,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告人方得文收购物品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得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胡××、郑××、盛××的证言,西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书,书证: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得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得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洋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