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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恩、王某某串通投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恩,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0年4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5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串通投标于2010年4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5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恩、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恩、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份,尉氏县土地局对尉氏县原聋哑学校地皮进行挂牌出让,保证金是203万元。在挂牌期间报名参加竞买的有被告人方恩、王某某及孙XX、孙XX、孙XX、要XX、任XX、赵XX、(在逃)、周XX、吴XX、张XX、朱XX(另案处理)共十二家。按照土地局挂牌报价的规程,参加报名的人先后开始报价,从203万元开始起价,涨幅每次10万元,王某某报价最高是263万元。随后毛XX(已判刑)、孙XX、孙XX等人预谋后,开始串通投标。他们把报名参加竞买的十二家的人召集到孙XX的洗浴中心,让十二家竞买者私下对该宗土地进行竞买,谁出价最高,谁就获得这块土地。最后他们商定,土地局的报价就定到263万元,不准再往上抬价。由出价最高的人除去给土地局的263万元外,余下的钱其余十一家私分掉。经过私下报价,最后王某某出到440万元,再无人竞价。最后按照他们十二家的私下约定,王某某以263万元的价格买到了该宗土地,其余十一家均到土地局签了弃标书。后来被告人王某某又拿出173万交给孙XX、毛XX、孙XX等人,让他们负责给其他十一家分钱。孙XX等三人分给张XX13.5万元,其他10家每家分14万元,余下的19.5万元孙XX、毛XX、孙XX三人私分。案发后,被告人方恩所得14万元赃款已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恩、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毛XX、周XX、吴XX、赫XX、孙XX、朱XX、张XX等人的供述,证人王XX的证言,招投标资料及退赃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恩、王某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恩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恩的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10年9月13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友才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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