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化名韩X、聂翠兰、王会芹,女,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7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以与开封县X镇X村民张XX结婚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张XX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有证人张XX、张XX的证言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高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日起至2010年10月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