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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住(略)。系被害人任某明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仙桃市国营赵西垸林场林工,住(略)。系被害人任某明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系仙桃市国营赵西垸林场退休林工,住(略)。系被害人任某明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系仙桃市国营赵西垸林场退休林工,住(略)。系被害人任某明之母。

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陈世榜,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仙桃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仙桃市ER河镇X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之父、被害人任某明之岳父(特别授权)。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略)。2009年5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略)。2009年5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徐某某、任某某、郑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静、代理检察员吴玉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陈世榜,樊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徐某某、任某某、郑某某以与被告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樊某某、张某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徐某某、任某某、郑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徐某某、任某某、郑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樊某某、张某的附带民事起诉。

审判长丁拥军

审判员刘某兵

代理审判员张凯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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