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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顾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郜志杰、韩培贞,濮阳市华龙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顾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孙某某(以下简称顾某某等四人)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人民高级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顾某某等四人及委托代理人韩培贞,张某甲、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马青云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章臣

审判员张林安

代理审判员王某霞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苗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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