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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史X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又名田X,男,21岁,1991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眉县X镇。身份证号码:(略)x。200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X,男,19岁,1992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眉县X镇。身份证号码(略)x。2008年6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11月17日减刑释放。2010年2月5日因盗窃被宝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6月8日因病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XX(被告人史X之父),金渠镇农民。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史X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程兰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史X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史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扶风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踏某、撬锁等手段,盗窃午井镇X组冯亚X家现金600元。所得赃款被花掉。

2、2010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拨门栓等手段,盗窃金渠镇X组范根X家现金800元,价值100元的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机一部。所得赃款被花掉,所盗手机被扔掉。

3、2010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拨开顶门杠等手段,盗窃金渠镇X组梁侃X家现金10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4、2010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踏某入院、撬锁等手段,盗窃金渠镇X组徐保X家现42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5、2010年10月底一天下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踏某、撬锁等手段,盗窃金渠镇X组马某X家现金80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6、2010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踏某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杨存X家现金18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7、2010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踏某、撬锁等手段,盗窃槐芽镇X组樊西X家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8、2010年11月一天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踏某入室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李某X家现金260元。所得赃款被花掉。

9、2010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踏某、踏某抽屉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陈朱X家现金x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10、2011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邓X家现金200元,价值200元的红色国威牌S682直板手机一部。所得赃款被花掉,所盗手机被扔掉。

11、2011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吕高X家现金500元。所得赃款被花掉。

12、2011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撬锁等手段,盗窃金渠镇X组赵X家现金2100元,价值1800元的黑色神州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00元的灰色松下数码相机一部。后被告人田XX分别以1500元、500元将所盗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在西安卖掉。所得赃款被挥霍。

13、2011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撬窗破锁等手段,先后盗窃金渠镇X组朱雪X家现金670元,常朋家现金3000余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14、2011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踏某入室等手段,盗窃金渠镇X组曹升X家价值2300元的嘉陵牌红色踏某摩托车一辆。后被告人田XX将所盗摩托车以500元卖给眉县X村的李某。后该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5、2011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王某X家现金210元。所得赃款被花掉。

16、2011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田秋X家现金300元,价值150元的粉红色飞度牌手机一部。所得赃款被花掉,所盗手机被扔掉。

17、2011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田XX窜至扶风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踏某、破锁等手段,盗窃午井镇X组赵世X家黑色金立L10手机、深红色三星CC01手机、黑色三星上滑手机各一部,价值共计600元;藏刀一把。所盗黑色金立L10手机、黑色三星上滑手机后被告人田XX在西安赛格电脑城附近以260元卖给一收手机的商贩。所得赃款被花掉,所盗藏刀被扔掉。

18、2011年3月1日中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踏某、撬锁等手段,盗窃槐芽镇X组权俊X家现金x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19、2011年4月一天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熊存X家价值200元的黑色诺基亚牌手机一部。所盗手机被被告人田XX扔掉。

20、2011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踏某入室等手段,盗窃槐芽镇X组李某X家价值1500元的组装台式电脑及主机一台,藏于其租住的眉县X路。后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21、2011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田XX、史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院、踏某入室、撬锁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张别X家现金60元、林棵棵家现金200元。后又盗窃第五村X组刘亚X家价值150元的黑色高新奇直板手机一部。所盗手机被告人田XX扔掉,所得赃款被告人史X消费。

22、2011年4月24日中午,被告人田X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踏某等手段,盗窃金渠镇X组袁正X家现金x元。所得赃款被挥霍。

23、2011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田XX、史X窜至眉县X镇,乘无人之机,采取钻门扇、撬锁等手段,盗窃首善镇X组贾爱X家现金1350元。后又盗窃首善镇X组张亚X家现金4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史X、田XX各分得890元和500元。所分赃款被两人花掉。

2011年2月18日被害人赵世X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4月28日被告人田XX在眉县县城被抓获归案。田XX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22宗盗窃犯罪事实。4月29日被告人史X在家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XX、史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1、被告人田XX、史X的户籍证明及照片;2、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某、逮捕证、被告人史X取保候审决定书;3、辨认笔录及照片;4、提取、扣押、发还物品清单;5、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6、眉县人民法院(2008)眉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眉县人民法院(2008)眉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宝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宝市劳教2010第X号决定书等。(二)被害人冯亚X、范根X、梁侃X、徐宝X、马某X、杨存X、樊西X、孙金X、李某X、陈朱X、邓X、吕高X、赵X、朱雪X、常X、曹升X、王某X、田秋X、赵世X、权俊X、熊存X、张书X、李某X、张别X、林棵X、刘亚X、袁正X、张亚X、贾爱X的陈述。(三)证人李某、王某、王某X的证言。(四)扶风县价格鉴定结论书。(五)被告人田XX、史X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史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破门扭锁等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田XX作案23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x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史X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180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分别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XX因盗窃赵世X家财物被公安机关侦查,被抓获归案后,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22宗盗窃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史X犯盗窃罪,判处拘某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拴恩

审判员王某慧

人民陪审员吴永峰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卫红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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