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X路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路X号。
负责人赵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广龙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X路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东广龙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中国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由被告中国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分期偿还欠我公司货款x元,但被告中国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x元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给付欠款x元并给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冀东广龙公司提供的被告中国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的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查无下落,原告冀东广龙公司又不能继续提供被告中国人保西安大路支公司其他的联系地址,且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冀东广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艳刚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