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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建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浩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我和陈某乙等10户居民签订建筑房屋合同,由我为他们建筑房屋,房屋建好后,其他九户均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工钱,被告房屋工钱是x元,被告仅给付x元,余款6093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没有给付,被告陈某乙的行为已经违约,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钱6093元并承担违约金2万元。

被告陈某乙辩称,我只欠4193元,并且他给我的房屋建坏了,我要起诉他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9日,原告陈某甲和被告陈某乙等10户群众签订一份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陈某甲负责建筑施工任务,每平方米130元,竣工后经房主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清,拖欠工钱每月加罚10%,双方约定违约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前期由10户推举的代表和陈某甲结算工钱,后期是每户分别和陈某甲结算工钱,竣工后其余九户和陈某甲结算完毕,被告陈某乙于2009年农历2月初九给付2000元是原告陈某甲在账本上自己登记的,2009年4月4日,被告陈某乙给付原告3000元,是被告陈某乙在原告陈某甲账本上登记:陈某乙两次交5000元。被告陈某乙下欠6093元没有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陈某甲没有建筑资格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为被告建筑房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工钱,被告陈某乙拖欠原告陈某甲工钱6093元没有给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该合同是陈某甲和10户签订的,其他9户已经履行完毕,而且合同约定拖欠工钱每月加罚10%,故陈某甲要求被告陈某乙承担2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提出房屋质量问题,由于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乙应当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拖欠原告陈某甲工钱6093元。

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履行。

案件受理费用500元由被告陈某乙承担200元,陈某甲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份,并预交上诉费5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浩波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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