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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保卫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保卫,又名申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

辩护人荆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保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王斌、被害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福成、被告人申保卫及其辩护人荆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日10时许,申保卫父亲申XX领人在本村南地新洛公路北边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垒墙,武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到此让其停工,并对垒好的墙体进行拆除。拆除中,申保卫妻子杨XX去阻拦,与执法人员杨XX发生推拉,杨X倒地。被告人申保卫见状,随即手持砖将杨XX面部砸伤,致杨XX面部穿通创。经法医鉴定,杨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保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申保卫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亢XX、牛XX、李XX、白XX、申XX、马XX、邹XX、杨X、冯XX等人的证言、执法监察证、武陟县国土资源局的证明、武陟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赔偿协议书和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保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申保卫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申保卫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保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某明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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