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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镇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

代表人徐某某,该社主任。

申请人镇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高丘信用社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11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为豫x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空白存折一本通凭证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慕振涛

二O一O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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