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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张阿的、张新建,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杨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守哲、王金朝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伙同王峰(另案处理)多次组织人员在民权县X乡、孙六镇、林七乡及商丘市等地以推牌九等形式聚众赌博,聚众参赌人员七八十人,赌资数十万元。其中使用假赌具,设置圈套,让民权县X乡X村民孙XX(已死亡)参赌,并对其放高利贷,致使孙XX欠下巨额赌债。

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民权县孙六集唐王庄北、任庄村、龙门寨村、焦老家村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推牌九等形式赌博,组织人员数十人。其中2010年4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当场抓获,搜缴赌资数万元,当场查获20多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均供述了多次在老颜集乡、孙六镇、商丘市、林七乡等地参加赌博,参赌人员数几十人,赌资数10万元,伙同王山泉设圈套骗取参赌人员孙XX钱财,致使孙XX欠下巨额赌债,导致孙永涛无力偿还巨额赌债自缢身亡。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了在民权县X镇X村、任庄村、龙门寨村、焦老家村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数十人。2010年4月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多人,搜缴赌资数万元。还供述了2008年12月因赌博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3、证人张XX、郭XX、丁XX、孙XX、李XX、高一X、罗一X、罗二X、罗三X、王XX、高二X、岳XX、朱XX、王一X、宁XX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经常参加赌博。

4、证人秦XX、罗一X、罗二X、罗三X、王二X、王三X、杨XX证实了参赌人员孙XX死亡的当天,张某某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孔良寺村找过孙XX。

5、证人高三X证实所开门市部里也卖魔术麻将布,魔术色子,这种赌具就是专门设计骗人的。

6、证人罗四X证实其丈夫孙XX自杀是因赌博欠债被逼造成的,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伙同王峰故意让其丈夫参与赌博骗其丈夫的钱。

7、证人郑X、杨XX、朱XX、王XX、李XX、高XX、宋XX、任XX、袁XX、王XX、姬XX、崔XX、刘X、伏XX、王XX、马X、孙XX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唐王庄北、任庄村、龙门寨村、焦老家村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人员数十人。

8、取款记录。罗XX的存折被其丈夫孙XX取款后剩1100.95元。

9、公证书。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家庭困难,赔偿罗XX经济损失38万元,先由王峰的妻子张X预先支付,罗XX方不追究人郭某某、张某某等任何责任。

10、收缴物品清单20张。案发当天是被告人杨某某开设的赌场,当场收缴赌资x.50元。

11、拘留手续、取保手续、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赌博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行政处罚,后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赌博罪;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纳罚金,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交纳);二、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交纳);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交纳)。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参赌次数多,涉案赌资大,参赌区域广,社会负面影响大;与他人采取诱骗方法致孙XX欠下巨额赌债,后被逼债自缢身亡。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一审量刑偏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再次核实无误。二审期间控、被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原判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纳罚金,郭某某、张某某通过其他方式赔偿孙永涛家人经济损失38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但张某某、郭某某设置圈套诱骗孙XX赌博,致使孙XX输干了钱财,又欠下巨额赌债,二被告人伙同他人驾车到孙XX家逼债,孙被逼债自缢身亡,属情节、后果均严重;一审量刑畸轻,均应予纠正。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的定罪量刑的主刑部分,即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量刑的附加刑部分,即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并处罚金x元及第(三)项即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x元;

三、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18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龚延华

代理审判员程伟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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