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某人郭磊,平舆县古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某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患有先天性疾病,无子女,夫妻关系不合,长期分居。请求离婚。
被告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夏某某患有先天性疾病,不能生育,2010年初,因双方生气,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义务。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平舆县计划生育医学鉴定审批表、储蓄存单2份、原告陈述、证人证言等在卷可查,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且双方生气后,长时分居,互不尽义务,已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百旺
审判员魏华飞
审判员王露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