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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贾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一审原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权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

申请再审人贾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保险公司)、一审原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8)徐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苏民审二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贾某某与徐州保险公司、刘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鉴于贾某某已按照本院(2008)徐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履行了对刘某某的赔偿,原审法院对该案已作结案处理。徐州保险公司同意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贾某某已赔偿费用中的x元,剩余款项贾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徐州保险公司追偿。

二、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已预交,由预交当事人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欣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苏雯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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