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被告郭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
委托代理人黄XX,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XX,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因故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沈元明
书记员施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