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曼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下半年相识,随后双方于2004年2月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8月22日共同生育男孩唐某。之后由于被告性格古怪、暴躁,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小孩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结婚和生育小孩的经过没有异议。对证据也没有异议。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小孩唐某归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下半年相识,随后双方于2004年2月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8月22日共同生育男孩唐某。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某由被告尹某某直接抚养,原告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为止,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唐某某每月20日可以探望唐某,婚生小孩唐某的学费凭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原告唐某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曼生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