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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

上诉人卢某与被上诉人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卢某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卢某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某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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