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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人,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宜宾人,住(略)。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宁某某欠原告货款人民币8000元,2010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承诺2010年4月3日前还清上述欠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

被告宁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方曾签订过加盟合同,由被告为原告送货到各客户,各客户将货款交给被告,再由被告与原告结算。2010年3月17日,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欠条1份。被告与原告公司的一个管理人员协商并约定该款今年年底偿还。被告愿意偿还原告货款8000元,请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近几年一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在原告处领取货物后,分别上门送达到各客户,各客户将货款交给被告,再由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从中赚取相应的费用。2010年3月,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00元。2010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原告货款8000元的欠条1份,并承诺于2010年4月3日之前还清其所欠原告的货款8000元。上述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宁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欠款8000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北京星晨急便速递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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