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
被告黄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黄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建国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廖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