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吴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15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月20日因贩卖盗版光盘被行政拘留三天;2006年2月3日因贩卖盗版光盘被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在丰台区太平桥首航超市门前自行车存放处,撬锁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停放此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起获的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3日起至2006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